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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防雷安全)广州市气象防雷安全单位雷电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气象防雷安全单位雷电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雷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增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精准性,有效防范雷电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穗应急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开展雷电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气象防雷安全单位是指:


(一)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


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雷电风险特指由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爆炸或电气、电子系统等损毁,引发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组合。


因气象防雷安全单位违反雷电防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依法应当认定为事故隐患予以排查治理。


雷电风险管控是指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对本单位开展雷电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风险沟通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是雷电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市、区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构建雷电风险管控机制,并对雷电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推动和实施本行政区域雷电风险管控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雷电风险分级是根据气象防雷安全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所处的场所、部位对比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雷电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分别用红、橙、黄三种颜色标示。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应当根据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研判各个场所和部位的风险等级。


第六条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雷电风险管控的场所和部位主要包括:


(一)接闪装置;


(二)引下线装置;


(三)接地装置;


(四)防电磁脉冲装置;


(五)安全距离管控。


第七条  雷电风险管控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原则,构建由政府领导、部门监管、气象防雷安全单位落实责任、社会有序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利用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参与雷电风险管控工作。


第二章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雷电风险管控


第九条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雷电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和定期更新雷电风险点清单,绘制风险点分布电子图,明确每个部位雷电风险等级、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控状态,并以此设置明显的雷电风险点安全警示标志,制作雷电风险告知卡和公告栏,定期组织雷电风险管


控培训,确保雷电风险管控落实到位。


第十条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雷电风险管控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雷电风险管控负全面责任。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应当确定雷电风险,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雷电风险应当具备一定的雷电风险管理能力,变更时,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更新。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防雷工作制度;


(二)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雷电防护知识培训;


(三)接收和传达雷电预警信息,并保障接收和传播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组织防雷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雷电防护装置维护保养;


(五)根据工作需要向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情况。


第十一条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要及时主动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属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气象防雷安全单位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报告实行可溯源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受雷


电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等基本情况,对雷电引起的次生灾害等风险和危害,按照雷电防护行业标准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雷电风险点等级评估和研判。


第十三条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内外安全形势,适时(如雷雨季节前、安全特别防护期、安全事故整顿期等)组织防雷安全巡查,每年至少安排1次专人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保养。


巡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雷电风险点是每次巡查和各类安全检查重点关注和必查对象。


第十四条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应当每年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雷电风险清单,内容包括: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表1)。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立即报告管控情况、管控措施及效果(表2)。要合理控制存在重大风险作业场所的人员数量,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区域,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第三章  雷电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气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防雷安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市防雷办负责越秀、天河、荔湾区),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防雷安全监管效能。


第十六条  各区气象局(市防雷办)应当建立气象防雷安全单位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雷电风险管控责任人、雷电风险应急管理人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名录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  各区气象局(市防雷办)应当对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建立雷电风险排查和风险治理台账,及时发现和消除雷电风险点隐患,落实“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气象局(市防雷办)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力量,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向气象防雷安全单位提供防雷减灾安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为气象防雷安全单位找准雷电风险点、危险源,并参与雷电危险因素排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  各区气象局(市防雷办)应当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积极推进联合监管,对存在雷电重大风险且拒不落实整改的气象防雷安全单位提请相关部门纳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气象防雷安全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要求落实雷电风险管控的,由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督促落实整改,列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不落实雷电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约谈气象防雷安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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