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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

粤府办〔201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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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按照《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

  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是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协同推进各部门优化防雷许可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提升全社会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确保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平稳有序

  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周密制订交接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交接工作。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气象局要依法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省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及时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逐步将相关政务服务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

  三、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各地要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防雷监管,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强化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竣工许可(或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库,并与广东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建立共享机制。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有效性。

  四、完善配套政策

  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文件,调整公布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防雷减灾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各地要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为相关部门开展审批、监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雷市场监管、防雷技术规范、防雷服务质量评价等地方标准,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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